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取得2009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四)扣除项目
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
可扣除项目:
1.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每个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
4.损失: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指除以上外,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不可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处理);
5.超出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与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以25%为基本税率,设置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扣除不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扣除限额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