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 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其中部分产品改征消费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相应调整为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一) 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二)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针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流转税纳税义务。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规定了三个档次:
所在地在城市区的,税率为7%;
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所在地不在以上地区的,税率为1%.
所在地为工矿区的,根据行政区划按照以上适用税率缴纳。
对以下纳税人,可按照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于1986年开证时,比率为1%,1990年5月增至2%,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其他方面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管理。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目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