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一)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印花税是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二)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分别为:各类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营业账簿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三)税目和税率
印花税按不同的应税凭证,确定税目和税率。
1.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承包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计税,税率为0.3‰.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账簿分别按加工承揽收入、收取费用、运输费用、所载金额和“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税,税率为0.5‰.
3.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分别按租赁金额、保险费收入和仓储保管费用计税,税率为1‰.
4.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计税,税率为0.05‰.
5.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税率为每件5元。
(四)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或者凭证数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或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从价)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税额标准(5元) (从量)
注: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缴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税额四舍五入,精确到角;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五)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里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4.国家制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