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一)房产税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内外统一的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
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县和时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况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有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有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额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四)税率
房产税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根据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同,税率也分为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损耗后的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五)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 额=房产原值× (1-10%至30%) ×适用税率(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六)减免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特殊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列免征房产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
3.自2004年8月1日,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础工地服务的各种公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自2004年7月1日,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8.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11.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12.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13.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1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15.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对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6.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