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按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重新修改公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其征税范围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2.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建物占用耕地,均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10元~50元;
人均耕地在1亩~2亩的地区,8元~40元;
人均耕地在2亩~3亩的地区,6元~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5元~25元。
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如下: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四)税收优惠
(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