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概述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直接税,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二)纳税人、征税行为和征税区域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购买自用行为;进口自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自用行为;其他自用行为。
征税区域是指一个国家全面实施统一的税收法律的境域,车辆购置税的适用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汽车购置税征收范围:
1.各类汽车
2.摩托车
①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②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③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①无轨电车:以电车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②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①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②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①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自2004年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
②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 ,载重量不大于1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四)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一次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
1.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主管局参照条例)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优惠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费运输车辆;
4.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报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5.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6.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 自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9. 经国务院批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列入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