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一) 资源税概述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狂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暂行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并同时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相关政策。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现行资源税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购或只有采购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
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三)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盐、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税目和税额标准如下: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税率为销售额的5%~10%。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税率为销售额的5%~10%。
3.煤炭。指开采的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普通非金属原矿税率为每吨或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税率为每千克或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税率为每吨2~30元;稀土矿税率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税率每吨0.4~30元。
7.盐。分为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晒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每吨10~60元。
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率为每吨2~10元。
(四)计税方法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1.销售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自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3.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收购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五)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中和回收率,折算成原煤数量课税。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已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六)煤炭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动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实施细则却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实施细则却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适用税额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优惠政策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况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