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15个税种,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
1.流转税类。包括:(1)增值税;(2)消费税;(3) 资源税 ;(4)关税。
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3)车船税;(4)车辆购置税;(5)契税;(6)耕地占用税。
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土地增值税。
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二、税收立法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法或税收规章制度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现行16个税种的立法情况如下:
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的税法有: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
2.由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有: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税种暂行条例。
3.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法等。
4.由财政部公布实施细则的税种有: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5.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细则的有:
关税。
6.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税种有: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此外,税法立法中税收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税收征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国务院发布实施细则。
2.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发布。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三、税收管辖
1.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0)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12)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4)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
(1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6)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2.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
(1)个人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
(3)城市建设维护税;
(4)房产税;
(5)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8)印花税。
3.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
(1) 耕地占用税;(2) 契税。
4.由海关征收的税种和项目有:
(1)关税;(2)进口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