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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利费”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2012/1/1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最近有些纳税人向12366进行咨询:
问: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以及帐务如何处理等。由于问的人很多,就以上问题本人解答如下:
一、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2008年如何处理2007年结余及赤字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在“福利费”科目中有结余的,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答:虽然 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10万元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还有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答:可按20万元扣除,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答:都可扣除。因为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虽然发生60万元,是用了2007年结余的10万元。
例4: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答: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
(二)、企业在“福利费”科目赤字,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福利费不再提取,对原有的福利费科目是否还保留?
根据《会计准则》第9 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很显然,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职工福利费”这不影响税收,也不违反原则。但最好还是设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项下。
四、计算扣除福利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如何确定?
研究这个问题,先看一下工资总额的组成(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目前只能找到此依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
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
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按这个文件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建议设置“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酬”或“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都是一个意思,叫法不同而已)用来归集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支出。这样到年底时会有一个确切的计算扣除福利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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