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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超25%企业错失“新办”优惠
发布日期:2012/1/1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01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对赣县某厂提出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企业法人代表李某得知原委后,痛心地说:“都怪自己不懂税法,筹建之前又没向税务机关咨询,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据悉,该厂成立于2006年12月,2007年元月份取得第一笔收入,并在2007年获利37.31万元。因该厂所在赣县为国家确定扶贫开发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据此向市国税局提出了减免其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款12.31万元的申请。市国税局对减免税申请进行核查时,发现其验资报告上股东出资由货币资金50万元和实物30万元构成,实物出资占出资总额的比例达到了37.5%。企业解释说,在筹建初期,因急于购买设备,在未取得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从股东约定的货币出资额中,预先支付了设备购买价款,取得了购货发票,并以实物形式进行验资,按规定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包括两项,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该厂虽然是从无到有的组建,但由于在筹建之时,企业没有考虑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问题,先用货币资金购买设备,而后进行验资,使得企业本可以100%货币出资,却造成了实物出资超过25%的形式要件,使得其不能享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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