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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还建:被拆迁方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93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
  营业税
  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优惠政策:1.被拆迁方的购买房被拆迁还建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营业税。3.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
  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换取的房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应当区分四种情况:
  1.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对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不能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转让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评估费用。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旧房及建筑物为外购,并且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另外,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又没有提供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考虑其增值额,直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税局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物易物形式而无成交价格的,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下的生活用房所得,实行先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一年内重新以本人名义购房时予以退还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被拆迁户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对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及实物形式取得的补偿,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扣除被拆迁房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处置房产应当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契税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由此,被拆迁户对还建房产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支付了差额的,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契税,公司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不存在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
  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实质上是反映购买房地产和销售房地产双重经济行为,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营业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另外,被拆迁方还应就还建房产取得的权利许可证件,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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