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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管理费”还是“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30
明宏公司近日拟从其子公司恒阳公司提取60万元管理费,公司王会计提出异议。理由是:母公司要对这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却不能税前扣除。从整体利益看,此举等于多缴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她建议每年派出技术人员为子公司服务应签服务合同,收取60万元服务费,子公司则可以将60万元在税前扣除。
  如果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收取管理费,则母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要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子公司却不能税前扣除。从节税的角度看不划算。
  如改为有偿服务,不收管理费,则母公司可以计收入,子公司亦可税前扣除,从母子两公司整体看,60万元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总和为0(不考虑母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如子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或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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