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库存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等,企业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或规格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核算不仅影响到库存商品及销售成本的正确性,而且最终还影响到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正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是企业故意利用库存商品核算的混乱,掩盖偷税的问题。
案例:某税务检查组在从事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甲公司例行检查,甲公司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和产品的销项税税率均为13%。在检查前检查人员发现,甲公司近几年来一直是微亏或微利,增值税税负几乎为零,检查人员自然联想到是否有偷逃税问题。但是,检查后发现,甲公司从专用收购凭证的领购和使用,到收购农产品的入库及收购款的支付,再到进项税按规定申报抵扣等多个环节,其手续和凭据都完整无缺,均无异常。
果真如此吗?检查组组长老李走访了公司的成本会计和两位车间主任,对产品的产出率及每吨产成品中原材料和工资的比重作了初步了解,当财务科长将有关数据提供给老李时,老李发现与自己了解的情况差异很大,产出率明显偏低,产品成本中原材料的比重也明显偏大,于是老李请财务科长解释疑问。按照老李的分析:每吨产成品成本中原材料的耗费额若仅为50%,即使考虑增值税等扣除项目,按照成本价销售,最起码也有40%左右的增值率,那么至少应该缴纳约5%(13%×40%)的增值税。而甲公司实际上有20%多的销售毛利,所以增值税的税负应该达到6%〔5%×(1+20%)〕才合乎情理,这与甲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几乎为零相矛盾。财务科长解释说自己不懂这些理论,只知道实际情况是没有增值税也没有利润,老李意识到财务科长在装糊涂,故意回避问题。
于是老李决定马上盘点库存商品。但是检查人员又遇到了难题,财务科库存商品的明细账上没有反映库存数量,只有金额。老李只好根据正常情况下每吨产成品的销售价格扣除毛利率,来推算出数量,但盘点结果显示仓库根本没有大量产成品,财务科长说寄存在外面的仓库里,检查组要求立即去现场盘点。终于,财务科长承认了平时虚开收购凭证,虚假购进原材料,用假领料单领用并计入生产成本,最终用假产成品入库单变成库存商品。由于虚假入库的产成品混在正常入库的产成品中,有金额无数量,公司只好在财务科库存商品的明细账上不反映库存商品的数量。
在日常检查实务中,许多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可能存在的问题早有预见,正如上述案例中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就已经估计到甲公司很可能存在虚假纳税的问题,但从账面却看不出破绽。所以,在检查此类偷税问题时,检查人员不要从常规检查方法入手,而是从此类问题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可能反映出来的不符合常理或逻辑的一些现象或数据入手,来揭示问题。如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产成品的产出率,每吨产成品中原材料和工资的比重,增值税税负率,直至最后通过盘点来核实库存商品的实际数量等。
需要强调的是,在各类检查中,相当多的企业都存在库存商品和原材料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而且许多企业采取了类似于甲公司虚假购进的方法,一方面可以抵扣增值税控制利润额,另一方面还可以将账面资金转到账外,可谓一举两得。所以,税务检查人员一定要重视对库存商品的盘点,以查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