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的规定,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因此,先征后返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减免税,批准权在国务院,实质是一种财政补贴,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