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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出商品”科目发现隐匿收入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72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由此可见,对发出商品结转销售成本的正确性,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正确性。但如果将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仍作为发出商品核算,则既影响到增值税也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正确性。
  案例:某税务检查组到一家连锁经营的商品流通企业A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反映,A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属中等水平,未见异常。
  为了对A公司的连锁经营模式、管理方法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检查组组长与A公司的财务总监聊了起来。了解到A公司对下属39家连锁超市(均控股)实行统一配货(实际上仍有部分自主进货权)、统一定价、资金统筹的管理模式。因为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所以总部和各连锁店都分别签订了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根据税法规定,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就可以通过延迟约定收款日期来延迟对这部分发出商品销售的确认时间,延迟缴纳税款,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检查人员在检查资金结算时却发现,A公司平时对各连锁店配送的商品都是先计入“发出商品”科目,而货款的收回是按照A公司对各连锁店核定的资金额度来操作,即各连锁店占用总部的资金额(包括货款和货物)如果超过总部规定的数额,则必须在3天内将超额占用资金汇付总部。这表明A公司与各连锁店订立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是一纸空文,完全是为了将账面长期保留的1.5亿元延期发出商品款确认为合法销售收入的需要。
  真相终于大白。原来A公司利用虚假合同,将应计的销售收入先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达到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案件并不复杂,但却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原因是A公司主要税种的税负处于中等水平,检查人员往往因此放松了警惕。又由于A公司与各连锁店订立了销售合同,尽管检查人员怀疑发出商品有问题,但因为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合同的“合法证明”,也往往会忽视问题的存在。
  检查合同的真伪是许多检查人员容易忽视的地方。在检查时,不仅要充分关注合同本身的内容和其中对经营行为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条款,而且还要将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对照。假合同往往并不实际履行,或者在履行中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因此,检查人员必须对此作出清醒的分析和判断。
  上述案例还反映一个问题,即许多检查人员往往对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方法和经营活动不太重视,认为这些与检查无关,实际上这是个认识误区。众所周知,会计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方法及经营活动过程,总会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出来。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决定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则影响着纳税数额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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