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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交替:实体法从旧 程序法从新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76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加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4部税收实体法严格规范纳税人税款的核算和缴纳。在新旧税法交替变更之际,纳税人应准确把握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实体、程序并重,规避涉税风险。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一
  某企业于2008年11月11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对于该设备,企业老总要求会计人员推迟到2009年1月入账,并抵扣增值税。会计解释道,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抵扣增值税,可老总就是不听,认为新条例已经公布,应按新条例执行。于是,该会计将该问题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反映。
  税务干部小李向该企业老总作了耐心的解释: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实体税法,具备溯及力,新旧条例的界限是以新条例的实施日期来划分,在新条例实施日期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旧条例对其仍具备支配力;第二,税法生效的时间效力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发布一段时间后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有关部门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以新条例代替旧条例,即以新条例的生效日期为旧条例的失效日期,并通过公布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新旧条例下,固定资产购进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按旧条例的规定,应将进项税额一起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之中,通过折旧的方法分期摊销。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
  2440000贷:银行存款2440000。如果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按新条例的规定处理。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2093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7000贷:银行存款2440000。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00+10×(1-7%)%=209.3(万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10×7%=34.7(万元)。
  新条例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区别就在于将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从固定资产购进价款中分离出来,直接从当期应缴增值税中抵扣。
  该企业老总对新条例存在两方面误解:一是公布日期并非实施日期,二是2008年购进固定资产仍适用旧条例,不能抵扣增值税,更不能推迟到2009年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精神,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二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是每个企业都涉及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政策屡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处理新旧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是企业普遍关心更是会计核算中不可逾越的一个现实问题。例如,某内资企业于2007年6月16日购置了一台电子设备,价值12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2008年8月12日,该企业又购置了同样的电子设备一台,价值12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企业应当如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月折旧额=12÷5×12=0.2(万元/月),月折旧率=0.2÷12≈1.67%。对2007年6月16日购置的电子设备,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2万元,当年提取6个月,折旧额为1.2万元,尚有净值10.8万元。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但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对原购置的电子设备仍应按照原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月折旧额=12÷3×12≈0.33(万元/月),月折旧率=0.33÷12≈2.78%。对2008年8月12日购置的电子设备,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33万元,折旧年限为3年,直至2011年8月提取完毕。
  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电子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5年。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在2008年1月以后,将新法实施前购进的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到3年,这是执行实体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企业应严格把握和加以区分,避免财务核算上的混乱和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相关台账,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分别按不同的比率计提折旧。
  案例三
  某房地产扣缴义务人与其开发的房地产不在同一县(市),2009年1月1日以前账面尚有100万元扣缴税款未解缴,扣缴税款的解缴地点应如何确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那么,对新条例实施前纳税人发生的欠缴税款的追缴,其扣缴税款的申报缴纳地点如何确定?按照程序从新原则,2009年1月1日以后,对扣而未缴的税款,房地产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新条例规定,向其追缴在“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扣缴未缴的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罚款。因此,相关企业要把握程序从新原则,主动向原“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款,规避涉税风险。
  案例四
  此次税制改革以增值税为主,同时对消费税、营业税进行了微调和完善。三个条例的共同之处是对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统一将纳税申报期限从旧条例规定的10日延长至15日。那么,对2008年12月实现的税收应如何申报?这就涉及程序从新的问题。从实体法角度来看,企业2008年12月实现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均适用原来的相关条例,但进入2009年1月申报期,对这部分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2月的税收则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遵循程序从新原则,“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而不执行旧条例“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
  编辑点评:本文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之际,对涉及的税收实体法和和程序法如何适用问题作了较好的阐述。案例一是要严格区分实体税法的生效时间及会计处理,准确把握好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的契机;案例二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仍然实行从旧原则,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案例三、案例四是对纳税申报中应注意的程序问题作了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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