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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算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26
北京市某工业企业2008年损益类有关账户数据如下: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240万元,其他业务(加工修理)收入6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5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万元,销售费用37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25万元(2007年未抵扣完的广告费23万元,未抵扣的业务宣传费3万元)。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17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00万元支付的利息12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2%。资产减值损失为企业本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2万元,营业外收入———变卖固定资产净收入46万元,投资收益———深圳子公司分回利润7.5万元。营业外支出15万元,其中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一批,成本价8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一批,购入价2万元。
  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11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7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万元,工会经费2.32万元(取得工会组织的专用收据),原“应付职工福利费”账户有贷方余额10万元;另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借方发生额中有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24万元;该企业2008年以前购置的设备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按5%保留残值,并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2008年6月购置汽车1辆,原值10万元;购置台式电脑4台,原值2.6万元,仍按5%保留残值,折旧年限均按3年计算。
  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计算2008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企业应按会计核算要求填列申报表的第一部分,利润总额为240+60-(165+14)-1.2-37-56-17-2+7.5+46-15=46.3(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如下内容: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捐赠自制产品按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调增收入1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按购入不含税价调增收入2万元,共计12万元。依据是《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8+2=10(万元)。
  2.职工福利费账面发生额17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16×14%=16.24(万元),但企业有福利费结余10万元,冲减后金额为7万元,未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3.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3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16×2.5%=2.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1万元。
  4.工会经费账载金额2.32万元,未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16×2%=2.32(万元)。
  5.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6万元,发生额的60%为3.6万元(6×60%),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56万元([240+60+12]×5‰),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1.56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4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是(240+60+12)×15%=46.8(万元),2007年未抵扣完的广告费23万元可以抵扣,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25万元,只能抵扣23.8万元,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以前年度未抵扣的业务宣传费不得抵扣,新法中关于业务宣传费的抵扣规定自2008年起实行。
  7.捐赠支出,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扣除额为8+2=10(万元)。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财税〔2008〕104号)。
  8.利息支出,账载金额17万元,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2%计算的利息应为200×5.2%=10.4(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2-10.4=1.6(万元)。
  9.加计扣除,新产品研发费用为20×50%=10(万元),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为24×100%=24(万元),共计34万元。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4年,电子设备折旧年限3年,新法只要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该企业2008年购置汽车的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10×(1-5%)÷3÷12×6-10×(1-5%)÷4÷12×6=0.3958(万元)。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该企业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账载金额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12+0.1+4.44+1.2+1.6+0.3958+2=21.7358(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7.5+10+34=51.5(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46.3+21.7358-51.5=16.5358(万元),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65358×25%=4.13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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