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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未付作收入可行否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36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拉开了帷幕。培训班上,老师讲解到其他收入时说:“应付未付作收入需要有点勇气。”学员小王对此有些不解,便在课间向老师请教。
  小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针对外资企业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应付未付款作收入,不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吗?
  老师:是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企业要看应付账款是不是符合应付未付的实质。
  小王:不符合实质,问题也不大,这是作收入,国家得好处。
  老师:财务管理的目标之一是保证资金的安全,其途径包括加强对赊销的管理,加大应收账款的收款力度。一个企业的应付账款对应着另一个企业的应收账款,如果对方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得很严格,比如信用期为3个月,对应着企业应付账款也是3个月。那么,实践中是否存在超过两年或者三年的应付账款呢?除了特定的情况(如质保金,双方存在商业纠纷,恶意拖欠),一般情况下应付账款超过一年以上的比较少。税法中“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债权人放弃追偿权或债权人灭失导致无法偿付,与账款偿还期限无直接联系。如果企业会计按照应付未付超过一定期限作收入,而不是从税法的实质去申报纳税,有经验的税务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应付账款时间超过一年,不符合营业常规”,进而延伸检查,则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会暴露无遗,所以需要“勇气”。
  小王:有什么风险呢?
  老师:不符合常规的应付账款涉及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本身是货款,却挂在应付账款上,不按规定缴纳税款。二是空挂应付账款,即应付账款通过其他方式已经支付,未在账面体现,或者应付账款对应的业务本身是虚构的,款项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不在企业账面体现,形成账外收入。由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会涉及虚开,企业需要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取得营业税的扣减销售额的凭证,则需要补缴扣减部分的营业税。
  小王:看来应付未付作收入,确实需要勇气,否则是自己挖坑自己跳啊。学习税法还得认真细致,不仅把握其形式,更要把握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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