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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凭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1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目前还应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执行,即“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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