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首页 - 税收筹划 - 内容
出售旧固定资产收入与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4075
问:出售旧固定资产收入与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有何区别?
  答:出售旧固定资产的收入,是指固定资产仍有使用价值,还可以继续使用,将其出售的收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指固定资产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没有使用价值,将其分解后变卖铜、铁等废料的收入。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按如下规定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销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一般纳税人依适用税率(17%、13%)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纳税。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阅读下一篇: 留心查补税款的账务...

         中瑞岳华吉林被吉林省税务师协会评为“省级示范税务师事务所”!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商品...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税制概述
增值税基本知识
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
中瑞岳华 吉林被评为吉林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
相关信息搜索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