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首页 - 税收筹划 - 内容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股东性质缴纳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3803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具体来说,就是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甲供材料”:合同... 阅读下一篇: 出售旧固定资产收入...

         中瑞岳华吉林被吉林省税务师协会评为“省级示范税务师事务所”!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商品...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税制概述
增值税基本知识
2016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
中瑞岳华 吉林被评为吉林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
相关信息搜索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