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新华社: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的个税征管问题
【发文机关】
【文件字号】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新华社: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的个税征管问题
2008年05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指出,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说,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