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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将加速发展
发布日期:2012/1/1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57
【法规名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将加速发展
【发文机关】
【文件字号】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日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积极开展。
  据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于去年年底发布后,中税协及时组织人员制订《指南》,其间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各地税协、税务师事务所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成。《指南》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将进入快车道。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艰难起步
  200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通知》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打开了大门,注税行业欢欣鼓舞。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迟迟难以展开。直到2007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才艰难起步。
  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洪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众多,业务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拓展将为注税行业带来可观的业务和收入。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发布后,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就行动起来,准备大力拓展业务。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一些内容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如何操作规定得不够明确,加之税务师事务所要过资质认定这一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在各地开展得并不顺利。
  赵洪介绍,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为了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组织全省5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业务培训,并进行了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资格考试,经过考试确定18家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着力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赵洪告诉记者,《指南》发布前,为了帮助注册税务师准确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中瑞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联合几家事务所编写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讲义》。本次发布的《指南》,则能够更好地指导注册税务师执业。
  《指南》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征税范围和清算申请的审核、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扣除项目的审核、应纳税额的审核、鉴证报告的出具、附则8个部分49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原则、概念、鉴证程序、鉴证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开展。
  总则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是行政规章,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受托方,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没有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提高税务机关对信息信任程度。
  中税协在发布《指南》的同时,发布了《鉴证说明的编写要求》和《工作底稿》两个附件,对鉴证说明的编写,工作底稿的制订和实施作了详细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指南》有利于注册税务师准确理解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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