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证券业首次全面调整风险控制指标 【发文机关】 【文件字号】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本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文件,对目前证券公司管理所适用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据悉,这是我国证券行业企业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颁布以来首次全面调整。 据了解,按照《决定》规定,此次调整中,券商在自营业务规模和相应的风险资本覆盖水平方面受到了“重点关照”。在自营业务规模方面,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在风险资本覆盖水平上,则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在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分别按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的30%、权益类证券的20%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此外,证监会还全面提高了券商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证监会对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对证券公司资本金的拨备和风险准备标准进行调整,将会提高券商在开展金融衍生品等业务经营时的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将会使我国整个证券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得到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