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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业务“瓶颈”亟待破解
发布日期:2012/1/1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872
 【正 文】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业务准则的出台,使得涉税鉴证业务有章可循。但涉税鉴证业务用什么制度来保证,准入资格是什么,法律效力有多大等问题,仍然困扰着税务中介机构。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在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时,使用的字眼是“可建议”、“可附送”之类,极少有“需报送”字样,更难看到“必须”字样,制度刚性显得不足。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涉税鉴证对不少税务师事务所来说仍然是可望不可即,很难开展业务。同时,一些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无所适从,使涉税鉴证业务的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但现实是,在不少地方,涉税鉴证业务谁都可以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做,律师事务所可以做,甚至没有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也可以做。非法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其违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没有被拒绝受理,违规代理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影响着注税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税行业具有涉税鉴证职能,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报告书,应具有鉴证性的法律效力。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并不认可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
  作为涉税鉴证报告的主要使用对象和检验人,税务机关的支持和认可至关重要,只有税务机关予以认可,才能体现涉税鉴证报告的效力,才能使纳税人有鉴证的需求,税务师事务所才能赢得客户,赢得市场。
  凡此制约涉税鉴证业务开展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应鉴证项目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并在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操作规程中,把应鉴证项目的审核报告列入企业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中,使基层税务机关有遵从依据,保障涉税鉴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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