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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颁布日期 2014-12-31
施行日期 2015-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5/1/1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51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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