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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颁布日期 2016-03-31
施行日期 2016-03-3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5/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7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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