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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6〕81号
颁布日期 2016-07-25
施行日期 2016-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2018-12-31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9/2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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