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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6〕86号
颁布日期 2016-08-01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失效时间待通知。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9/2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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