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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颁布日期 2016-08-19
施行日期 2016-05-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9/2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11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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