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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吉林省国税解答“营改增”的13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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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1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48

1.出租通信用塔(杆)按什么缴税?

答: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信设备”(代码699),出租通信用塔(杆)应按照出租有形动产缴税。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通信用塔(杆)为标的物的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业务承包”?

答: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的属于劳务派遣服务,有的属于整体业务承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人员要接受用工单位管理,法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业务承包,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以合同或协议形式,与用工单位签订契约,承包某项业务,双方法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劳务派遣服务允许选择差额征税,简易征收方式。

 

3.安保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安保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

 

4.保险公司理赔时从修配厂取得的维修类进项是否允许抵扣?

答: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被保险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方。因此,保险公司理赔时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维修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券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融机构将购买的商品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6.机场与其他航空公司签订协议,为误机旅客提供“盒饭”,其购进的盒饭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答: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销售盒饭属于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因此,餐饮企业将盒饭销售给机场应按食品销售征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机场购进的盒饭取得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

 

7.单位的工作服拿到洗衣店进行清洗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洗衣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又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答: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单位发生的洗衣业务如果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如旅店业购进的客房床品的清洗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差额征税的业务哪些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如果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与开票销售额比对不符,需要做取消比对处理,这样每个月取消比对工作量会很大。

答:符合政策规定的差额征税业务都是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的,目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造成申报比对不符的问题需要向总局反映,具体解决需要等总局回复;如果不想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可以开具两张发票。

 

9.保险公司非预缴单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但不申报,是否可以进行白名单维护。

答:对于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可以进行白名单维护。

 

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预缴时销售收入不超3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不超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其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但是这样就会导致本来未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而在机构所在地退库的问题,机构所在地的国库目前无法操作。

答:纳税人预缴税款的纳税期限与其他业务纳税期限一致,纳税人可以在一个税款所属期结束后,自行判断当期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如果不到3万元,不用预缴税款。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实现销售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是否可以冲减销售额。

答:可以在给予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月份冲减当月的销售额。

 

1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属于获取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13.现在企业经营项目里没有,有关部门也不给增项,税务部门不给代开发票,是否可以自购发票开具。例如:转售水电、租赁房屋等。

答:企业的实际业务如果不属于国家禁止的项目并且经营业务是真实的,可以自购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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