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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颁布日期 2016-11-24
施行日期 2016-11-24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已发生未处理按此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6/12/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30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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