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6〕141号
颁布日期 2016-12-15
施行日期 2015-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2018-12-31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7/3/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四、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11日至201812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15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阅读下一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