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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7〕35号
颁布日期 2017-04-28
施行日期 2017-01-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2019-12-31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7/8/2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现就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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