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颁布日期 2017-07-28
施行日期 2017-07-28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7/8/2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9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原油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二、境内机构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境外机构包括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三、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
  (三)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四)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规定执行。
  六、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8日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 阅读下一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