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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7〕74号
颁布日期 2017-09-29
施行日期 2017-10-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8/1/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5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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