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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财税[2008]154号 |
颁布日期 |
2008-12-03 |
施行日期 |
2008-12-03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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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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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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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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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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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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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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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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