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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颁布日期 2010-10-25
施行日期 2010-12-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98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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