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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日期 2011-03-16
施行日期 2011-03-16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46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
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1年3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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