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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9号
颁布日期 2011-09-14
施行日期 2011-10-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66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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