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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8〕116号
颁布日期 2008-01-29
施行日期 2008-01-29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8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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