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政策法规 纳税指南 税收筹划 政策文件 相关下载 行业动态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营改增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环境保护税
 优惠政策
 征收管理
 发票
 税收协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2〕9号
颁布日期 2012-1-16
施行日期 2012-1-16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打印】 字体大小:  阅读上一篇: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 阅读下一篇: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
版权所有:中瑞岳华·吉林
主体单位名称: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吉林有限公司   ICP主体备案号:吉ICP备2022004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