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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08〕20号
颁布日期 2008-01-29
施行日期 2008-01-29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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