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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颁布日期 2012-5-28
施行日期 2012-7-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6/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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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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