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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文件字号 财关税〔2008〕35号
颁布日期 2008-04-08
施行日期 2008-04-08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1/1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56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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