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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颁布日期 2012-7-9
施行日期 2012-8-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2/7/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08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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