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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颁布日期 2013-08-07
施行日期 2013-09-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8/2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67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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