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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颁布日期 2013-09-09
施行日期 2013-10-01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10/1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50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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