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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法规名称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字号 财税〔2013〕66号
颁布日期 2013-09-23
施行日期
法规分类
适用范围
时 效 性 有效
失效日期
转发字号
转发说明
正  文
发布日期:2013/10/1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9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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