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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
颁布日期 |
2013-12-03 |
施行日期 |
2014-01-01 |
法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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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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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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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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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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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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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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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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